義工團大綱
義工團大綱
(A) 定義及宗旨
義工團的正確名稱為 ”香港退休公務員會義工團”。
義工團是香港退休公務員會(下稱”本會”)屬下一個義工組織,由本會會員,贊助會員或附屬會員及有助推行義工服務的特邀義工團團員組成,經本會執行委員會通過成立。
義工團向本會執行委員會負責。
遵照本會服務社會的宗旨及接受本會執行委員會的指示進行義工服務。
(B) 組織
義工團設團長、副團長、秘書、總務、培訓、策劃及宣傳等職位,每屆任期兩年。每屆任期須跟隨本會執行委員會的每屆任期為準。
團長、副團長及秘書由本會執行委員會委任,其他職位由團員互選產生。
可聘任名譽團長、名譽顧問、導師或其他有助推行各項義工服務的名譽職位,但必須先經本會執行委員會通過作實。
可設立由團員互選產生的工作小組協助推行有關工作。
(C) 會議
義工團會議由團長出任主席、副團長為副主席,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常務會議。
義工團常務會議紀錄須呈交執行委員會備案。在會議中提出的建議須經本會執行委員會主席批准確認,方可進行。
(D) 責任
除義工團所舉辦的外展義工服務工作之外,義工團不會為團員或任何人士購買任何責任或傷亡保險,所有參與者需自行負責。